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农〔2009〕18号
关于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现状调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充分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基础工作,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办资源函〔2009〕289号),经研究,决定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现状调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要落实专人负责,发挥基层水利员的作用,认真做好调查工作。6月10日前,各县(市、区)将具体负责人名单报市水利局汇总后即报送我厅,届时我厅将组织调查填报培训。
2、成果上报时间:7月10日前,各县(市、区)将电子版调查表报市水利局汇总后即报送我厅。
3、各地要在调查基础上积极研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工程、管理及政策等措施。
联 系 人:董秋华,0571-87826529;
颜成贵,0571-87826535。
电子邮箱:yancg@zjwater.gov.cn;
hujp@zjwater.gov.cn。
附件:1、调查责任人填报单
2、调查表填表说明及附表
3、调查表
二○○九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调查 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9年6月9日印发
附件1:
县(市、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现状调查负责人填报表
调查负责人
职务
办公室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说明:6月10前报市水利局电子版汇总后即报我厅
附件2:
填 表 说 明
调查范围为所有农村用水人口,包括农村学校人口以及国有农(林、渔)场饮水用水人口。
调查细化到村、到自然村(居住点),村名须与民政部门提供的村名一致,村名有变动的应在备注中说明;农村学校、农(林、渔)场,同样要注明学校、农(林、渔)场名称、人数。即每个自然村(居住点)或农村学校、农(林、渔)场均要在表1中出现。考虑到学校人口统计重复,每个县(市、区)表1中的汇总人口应大于或等于该县(市、区)的农村总人口。
表1中出现的每个水源点均要在表2中出现。
当附表2中水源水质不达标时填写相应表3-6。水源为水库(山塘、池塘)时填写表3-5,水源为河道(溪流、天然湖泊)时填写表6。
表7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调查表,每个县(市、区)至少填写一个以上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