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山塘管理,规范山塘安全运行巡查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浙防汛[1999]40号)和《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山塘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总容积在1-10万立方米的山塘,总容积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山塘所有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民小组和相关的山塘管理单位为山塘巡查管理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山塘责任主体)。山塘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业主为山塘巡查管理第一责任人。 山塘责任主体负责所管辖山塘巡查管理工作,落实巡查人员、巡查制度和巡查经费。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山塘的安全运行巡查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监督实行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层水利站要加强对巡查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五条 山塘巡查员是由山塘责任主体指定的专(兼)职山塘巡查具体负责人。 第二章 山塘安全运行巡查 第六条 山塘安全运行巡查由山塘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分为日常检查、汛期巡查和年度详查三种类型。 第七条 日常检查是在非汛期由巡查员对山塘坝体建筑物、溢洪道、启闭闸门、水文观测设备、通信设施、塘区及山塘岸坡等进行巡视、检查,检查结果以表格方式记载。 第八条 汛期巡查是指在汛期或发生暴雨等汛情、工程处于非常运用状态以及有异常迹象对山塘安全有怀疑时,山塘巡查人员进行的巡查。 第九条 年度详查指每年汛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基层水利站、山塘责任主体等部门组成的相关人员对山塘进行详细检查。内容包括分析观测数据资料,审阅检查运行维护记录资料档案和到现场对山塘的各种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等。 主要检查项目: 1、坝体检查应注意其稳定性、渗漏、管涌和变形等。 (1)两岸坝肩区:绕渗,溶蚀、管涌,裂缝、滑坡、沉陷; (2)上游面:护面破坏,滑坡、裂缝,凹凸、沉陷,冲刷、堆积,植物生长、动物洞穴; (3)下游面及坝趾区:位移,滑坡、裂缝,渗水坑、下陷区;渗漏水水量、浑浊度,坝基冲刷,植物异常生长、动物洞穴; (4)坝体与岸坡交接处:接合处错动,渗流,稳定情况; (5)下游排水系统:排水量变化、水质、排水通畅情况; (6)观测设备、仪器工作状况; (7)其他异常现象。 2、溢洪设施检查,应着重于泄洪能力和运行情况。 (1)溢流堰:边墙,堰顶桥,混凝土气蚀、磨损、冲刷、裂缝,边墙的稳定与否; (2)溢洪道:进口附近塌方、滑坡,漂浮物、堆积物、水草生长,边坡稳定,地面沉陷,边坡及附近渗水坑、管涌,动物洞穴; (3)消能设施:堆积物,沉陷,冲刷,下游基础淘蚀、河床及岸坡变形,危及坝基的淘刷。 3、启闭闸门及控制设备 (1)闸门、阀门:变形、裂纹、螺(铆)钉松动,焊缝开裂,钢丝绳、钢筋锈蚀磨损,止水老化、损坏、漏水; (2)控制设备:变形、锈蚀,润滑不良、磨损,操作系统故障; 4、道路交通检查指为观测山塘和事故处理所必需的主要交通干道畅通情况。 (1)公路:路面情况,路基及上方边坡稳定情况,排水沟堵塞或不畅; (2)桥梁:地基情况,支承结构总的情况,桥面情况。 第三章 山塘汛期巡查 第十条 本章内容仅指汛期巡查,不替代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开展的正常性管理中的检查。 第十一条 汛期巡查内容包括山塘坝体巡查、塘区巡查和其它巡查。 坝体巡查:坝肩、大坝上游水面附近、上下游坝面、坝脚、涵洞进出口部位、起闭设备、溢洪道以及病险山塘的隐患部位等。 塘区巡查:山塘水位、塘区周围的山体有无滑坡等。 其它巡查:观测系统,电力、通迅设施和其他与坝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及设施等。 第十二条 在汛期,当山塘达到设计正常高水位前后时,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巡查,病险山塘达到汛期控制水位时,每天不少于二次。 当坝体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发生特大暴雨、洪水、有感地震、山塘水位骤升骤降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等),应加密巡查次数。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观测。 第十三条 巡查方法:通常用眼看、耳听、脚踩、手摸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锤、钎、钢卷尺、放大镜、石蕊试纸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量测。 1、眼看——察看迎水面大坝附近水面有否旋涡;迎水面护坡块石有否移动、凹凸;防浪墙、坝顶有否出现新的裂缝或原存在的裂缝有无变化;坝顶有否塌坑;背水坡坝面、坝脚及镇压层范围内有否出现渗漏凹凸现象,尤其对长有喜水性草类的地方要仔细检查,判断渗漏水的浑浊变化;大坝附近及溢洪道侧山体岩石有否错动或出现新裂缝;通讯,电力线路是否畅通等。 2、耳听—耳听有否出现不正常水流声。 3、脚踩—检查坝坡、坝脚是否出现土质松软或潮湿甚至渗水。 4、手摸—当眼看、耳听、脚踩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用手作进一步临时性检查;对长有杂草的渗漏处,用手感测试水温是否异常。 第十四条 巡查记录和报告 1、每次巡查应作好详细现场记录及签名。如发现异常情况,除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险情和绘出草图外,必要时应测图、摄影或录像。 2、现场记录必须及时整理,并将本次巡查结果与以往巡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查,以保证记录的准确性。 3、汛期巡查中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山塘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4、汛期巡查的记录、图件和报告等均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章 巡查员管理 第十五条 山塘巡查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巡查员要了解熟悉本山塘基本情况,认真学习山塘巡查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巡查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巡查员应服从县(市、区)防指、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山塘责任主体的领导、指挥、调度,巡查时要保证自身安全,不发生人为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七条 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应组织参加巡查的乡(镇)、村干部、山塘管理人员和巡查员进行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山塘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山塘巡查管理工作和山塘巡查员的年终目标考核。 第五章 奖罚制度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各乡镇巡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核格的给予一定的巡查经费补助(股份制电站山塘除外)。 第二十条 山塘责任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巡查工作到位、责任心强、表现突出的巡查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巡查工作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后果的山塘巡查管理责任人,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巡查员不按要求进行巡查、记录不规范、汇报不及时的,将视情适当扣除其当年的巡查工作报酬。对山塘出现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巡查员不在现场或在现场知情不报的巡查员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