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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zjwater.com/pages/document/57/document_717.htm  作者:   2008-7-22 11:23:27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保2008〕2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示范工程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现将《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评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评选、推荐示范工程的工作中,严格把关,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推进我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防治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推动应用先进的水土流失防治技术和水土保持设施,比照水利部关于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命名活动有关条件,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评选范围限定为本省内的国家、省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市县立项水土保持投资在500万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工程审批(核准)阶段(备案制的在开工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2、在主体工程的初步设计及技施设计阶段落实了相应水土保持设计。

3、水土保持投资纳入工程总投资,水土保持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水土保持资金投入有保证。

4、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流失防治任务明确。

5、工程建设过程中实施了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并有系统、完整的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档案记录和资料。

6、认真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施工规范,未出现水土流失和未造成水土流失危害。

7、建设单位有相应的水土保持管理机构或专门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人员,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体系中有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

8、定期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9、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和施工中水土保持设计变更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足额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1、水土保持设施布局科学合理,水土保持设施质量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12、按分级管理原则,水土保持设施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已稳定运行半年以上,效果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13、有健全的水土保持设施养护管理制度,养护人员和养护责任落实。

第四条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主要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申请;

2、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申报表;

3、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

4、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5、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或技术评估报告;

6、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7、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8、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意见(鉴定书)

第五条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申报办法及评选程序:

1、由项目业主单位申报,申报坚持自愿原则;

2、申报单位按要求备齐申报材料并填报申报表,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水利厅;

3、省水利厅组织评选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委派有关专家到申报工程进行现场查看;

4、由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工程进行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提出示范工程预选名单;

5、示范工程预选名单经省水利厅审查,并经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为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

第六条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评选时间和示范时效:

1、示范工程每年评选一次,每年4月底前申报,6月公布评选结果。

2、示范工程示范期一般定为5年,示范工程示范期满通过复评的,可适当延长;

3、示范工程在示范期内,如有出现以下情形,则取消示范工程称号:

1)评选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被查实的;

2)水土保持设施在运行期间,出现水土流失事故的;

3)因其他情况,已失去示范工程作用的。

第七条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表彰推广办法:

1、获选单位由省水利厅颁发示范工程奖牌,并在浙江水利网公布,同时给予适当的奖励;

2、被评为示范工程的项目,省水利厅将示范工程材料汇编成册,进行宣传推广。

    第八条  国家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由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中推荐。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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